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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 程
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《中华书画家协会》
第二条 本会办公地址
香港上环文咸东50号宝恒商业中心三楼305室
大陆联络处:西安市方新村北盛龙广场一单元十一层。
第三条   本会由香港注册,文化部门备案的国际性社会团体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
坚持贯彻执行十八大和习主席在文艺座谈会的讲话精神,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服务。
第五条 本会指导思想
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改革开放政策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方针。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文化大发展、大繁荣,为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稳定,为实现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。
第六条 创品牌协会
品牌是一种广为人知的名称,随着世界多元化、经济全球化、及社会文化的日益提高,对我协会书画家作品走向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。同时,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,更是期待品牌文化。协会只有创出品牌,才能健康发展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业务范围
一、充分利用本协会平台大力发展文化产业、教育培训、书画鉴定、学术研讨、笔会、画展交流等。
二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对协会、分会、书画院、理事单位、理事、艺术家、书画家大力宣传报道,提高知名度。
三、 搞好字画销售:协会将字画销售工作列为第一要务,利用各种手段、渠道搞好销售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协会设主席团,主席团由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名誉主席、顾问团、秘书长、副主席组成。
第九条 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八个部,各部的部长由副主席兼任,执行主席主抓秘书处及财务,秘书处主抓各部,秘书长全面协调各部工作,各部对执行主席负责,执行主席对协会负责。
第十条 协会下设分会、理事单位、书画院。省级分会设主席、常
         务副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等,书画院设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等;省级分会主席和各书画院院长可任协会副主席。
 
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。
第四章 管理
第十二条 管理
一、 协会管理理念:以协会章程为依据,以文艺座谈会精神为核心,以创品牌协会为基础,以标准文化为载体,以诚信发展为武器,以协会为平台。以人为本搞好协会管理,紧紧地将各分会、理事单位、书画院、广大理事及书画家吸引在协会周围,形成共同的价值观、责任感、荣辱感的团队精神,自觉地为协会的发展目标而奋斗。
二、 组织一支高素质、高质量团队
协会将组建一支以德为先,与时俱进,能干事、敢干事、品质优良、勇于奉献的主席团。
三、  发展分会、理事单位、书画院需报秘书处办公室审核后,呈主席团办公会议审批。
四、  协会组织分会、书画院会员举办笔会活动,由协会办公室备案,秘书长审批。
五、  未经协会审批的分会、书画院、理事单位,未办理协会会员证和入网登记的人员,不得以中华书画家协会的名义从事活动,否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会员
第十三条  会员
  凡是对书法和绘画有着浓厚兴趣,并有一定程度造诣的,愿意入会并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服从协会管理执行协会决议的,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。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本章程的各项规定;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,维护协会名誉及正当权益。
(二)自觉维护协会的形象,不以协会名义搞个人行为。
(三)每次协会举办的大型书画展,会员都应按要求交作品。
(四)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。
(五)协会将详细记录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,并在中华书画家协会网站及微官网同时进行宣传。
(六)加入时交纳200元的办证费入网费,会员入会必须认真填写入会登记表,交付四张一寸照片,四尺以上书画作品(书法家三幅,画家两幅)。经协会批准后入会并签发会员证。协会采取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原则。会员证每年一年审,五年一换证。审证及交纳会费日期为每年的六月底之前。换证日期以办证日期为准。(具体以章程和细则为准)。对违背协会章程的会员,协会将有权予以除名。
(七)评审标准
1、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为副主席;
2、省美术家协会或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为常务理事;
3、市、县美术家协会或市、县书法家协会会员为理事;
4、其他书画作品需评审后方可成为会员。
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由各分会、理事单位、书画院选举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每三年换届选举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
一、 修改章程;
二、 审理执行主席年度工作报告;
三、 审理年度财务报告;
四、 讨论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;
五、 审理任免及重大事项;
第六章 财务管理
第十六条  财务管理
一、 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有章可循,有法可依。
二、 协会实行执行主席一支笔审批,(流程:经办人→秘书长→执行主席)        其他人不得越权审批。
三、 资金来源: 笔会收入及企业家赞助。
第七章 财产管理
第十七条  财产管理
一、 办公室将会员交的书画作品统一造册登记,妥善保管,严格执行出入手续。
二、 协会各种办公用品,一律造册登记存档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八条  附则
一、  本章程是协会大纲、行为准则、行动指南、任何人不得超越章程行事。
二、 各分会、书画院均依本章程为准。
三、 本章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,解释权属秘书处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华书画家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